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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您好! 现接到各省管局最新通知,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位网站主办者引起重视,检查自有网站是否已经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一定要将网站的备案号在网站首页的最下端显示,并链接到工信部网站www.miitbeian.gov.cn.
即日起我司将根据各管局要求,配合进行接入网站首页是否放置备案号并链接到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检查工作.为避免您的网站访问因此受到影响,请您积极配合,做好网站首页备案号及链接的放置工作.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谢谢!
易网主机 201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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